數位中介法恐增業者經營負擔,NCC:可再討論

作者 | 發布日期 2022 年 08 月 12 日 8:00 | 分類 數位內容 , 社群 ,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
數位中介法恐增業者經營負擔,NCC:可再討論
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舉辦的首場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說明會 11 日上午登場,與會人員反映台灣數位經濟規模並不如歐盟大,應考慮加諸更高法律義務是否合宜。NCC 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表示,法案主要要求業者評估三方面風險,至於是否造成經營成本負擔可再討論。

NCC於6月29日公告「數位中介服務法」草案,主要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,涵蓋類別包括連線服務、快速存取服務及資訊儲存服務,包含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,並依服務型態、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,「指定線上平台」業者定義是指平台使用者在台灣市占率達230萬人,如Facebook、YouTube,此舉遭質疑是箝制言論自由。為蒐集各界意見,NCC舉辦三場說明會與一場公聽會,首場說明會11日上午登場,邀請通傳業者與公協會代表表達意見。

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執行長黃勝雄表示,台灣的數位經濟市場並沒有比歐盟大,似乎並不具備要求中介平台有更高法律義務的條件,但這點須經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後才能確認。

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指出,數位中介法特別要求指定線上平台進行三項系統風險評估,包括確保不會有違法內容不斷散播、平台不可任意停止創意自由與言論自由,以及不被假帳號影響意見風潮,但是否造成業者經營成本負擔可再討論。他說:「所以是否純粹從經濟市場規模來看,就不需要加入責任要求,這可以討論,基本上230萬是參考歐盟十分之一定的,但230萬經濟規模會否造成指定線上平台的經營成本負擔,是否調整都可討論。」

數位中介法明定,各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,法院須於48小時內裁定。黃勝雄建議,若是重大緊急事件,可比照家暴保護令,限縮為4小時。

(本文由 中央廣播電台 授權轉載;首圖來源:科技新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