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大數位產業協會提 6 點訴求,建請暫緩中介法立法

作者 | 發布日期 2022 年 08 月 19 日 15:05 | 分類 科技政策 , 網路 line share follow us in feedly line share
三大數位產業協會提 6 點訴求,建請暫緩中介法立法


NC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《數位中介服務法》(簡稱《中介法》)草案,不僅引起數位業者高度關注,隨著 3 場公開說明會落幕,更引發國人熱烈參與討論。由於目前法令制定不明,而且一部法案要規管多樣態的數位業者,納管對象定義模糊不清,倉促上路恐使數位業者無所適從。包括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(TiEA)、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(DMA)、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(DEAT)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連署 6 點聲明,建請暫緩這項立法。

TiEA、DMA、DEAT 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連署連署提出 6 點訴求:一、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,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;二、應評估比例原則,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;三、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,法治監理為輔;四、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;五、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;六、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。

聲明指出,《中介法》應以數位發展為目的,並以此為基礎,盼政府能與產業、專家以及學者多方研議,共同商榷以數位發展為前提的執法可能性,更應明確釐清立法目的以及相關具體認定定義,三大數位產業協會建請暫緩立法上路。

TiEA 指出,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的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,並在數位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,採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,才能持續開放創新,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的平衡。

DMA 表示,歐盟《數位服務法》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,歐盟委員會和會員國仍處於研議階段,何時實施上路、後續執行成效、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,國際間仍高度關注,台灣是否有必要在網路治理議題上超前立法、管制言論自由?還是應當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、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,是台灣主管機關、業界以及使用者應共同思考的議題。

DEAT 認為,一項法案不僅難以同時規範電信、雲端、社群媒體、影音、電商、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數位業者,對於剛起步的新創業者而言,更需步步為營,深怕在非蓄意情況下誤觸法條而負擔高額罰鍰,這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的可能性。

在政府積極「踩油門」推動台灣數位發展的同時,卻可能因《中介法》「踩剎車」,數位業者憂心不僅限縮網路言論自由,未來恐怕衍生競業之間惡性檢舉,使得數位發展受到限制。

(首圖來源:Unsplash

延伸閱讀: